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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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541號
原 告 吳衛倉
被 告 郭柏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