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42號
原 告 ACOSTAJONALYNAGACIA( 喬娜琳 )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建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建仲最新戶籍謄本。
二、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