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秀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3,0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