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94號聲請人 方玉美 相對人 蔡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2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票號CH391152、CH559440、CH305995、CH325994、CH325988、CH325993、CH325992、CH325991、CH325996、CH3259
99、CH326000、CH325998、CH325997、CH391160、CH391168、CH559441、TS303926、CH391155等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人請求利息自各本票之發票日為利息起算日,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另票號CH325983之本票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該到期日應視為無記載,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39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7年1月16日│300,000元│98年3月16日│98年3月16日│CH325984││├──┼──────┼───────┼──────┼──────┼─────┼───┤│002│97年12月18日│1,0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91152││├──┼──────┼───────┼──────┼──────┼─────┼───┤│003│97年7月10日│1,0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559440││├──┼──────┼───────┼──────┼──────┼─────┼───┤│004│98年3月3日│3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05995││├──┼──────┼───────┼──────┼──────┼─────┼───┤│005│98年1月20日│600,000元│98年1月20日│98年1月20日│CH325988││├──┼──────┼───────┼──────┼──────┼─────┼───┤│006│98年3月3日│1,5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5994││├──┼──────┼───────┼──────┼──────┼─────┼───┤│007│98年2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5993││├──┼──────┼───────┼──────┼──────┼─────┼───┤│008│98年2月10日│3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5992││├──┼──────┼───────┼──────┼──────┼─────┼───┤│009│98年2月7日│1,0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5991││├──┼──────┼───────┼──────┼──────┼─────┼───┤│010│98年3月5日│1,0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5996││├──┼──────┼───────┼──────┼──────┼─────┼───┤│011│98年4月15日│2,000,000元│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5日│CH391156││├──┼──────┼───────┼──────┼──────┼─────┼───┤│012│98年3月18日│8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5999││├──┼──────┼───────┼──────┼──────┼─────┼───┤│013│98年3月23日│2,0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6000││├──┼──────┼───────┼──────┼──────┼─────┼───┤│014│98年3月13日│5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5998││├──┼──────┼───────┼──────┼──────┼─────┼───┤│015│98年3月11日│8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5997││├──┼──────┼───────┼──────┼──────┼─────┼───┤│016│98年6月5日│3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91160││├──┼──────┼───────┼──────┼──────┼─────┼───┤│017│98年9月4日│7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91168││├──┼──────┼───────┼──────┼──────┼─────┼───┤│018│97年8月10日│5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559441││├──┼──────┼───────┼──────┼──────┼─────┼───┤│019│99年4月10日│5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TS303926││├──┼──────┼───────┼──────┼──────┼─────┼───┤│020│99年1月10日│2,000,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WG00000000││├──┼──────┼───────┼──────┼──────┼─────┼───┤│021│97年10月16日│200,000元│視為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25983││├──┼──────┼───────┼──────┼──────┼─────┼───┤│022│97年12月20日│600,000元│98年6月20日│98年6月20日│CH391154││├──┼──────┼───────┼──────┼──────┼─────┼───┤│023│98年3月25日│1,000,000元│未記載│99年4月30日│CH39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