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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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張素玉 相對人 黃勳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11日、106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00元、2,000,000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並未返還,尚有本金2,700,000元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6號確定判決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臺東縣│東河鄉│高原││889││5,402│全部│││0│││││││││││1││││││││││└─┴───┴────┴────┴────┴────────┴─┴──────┴─────────┴──────┘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