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林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建築物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築物,亦應提出建築物稅籍資料及納稅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