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被告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9,7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