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緯信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文 被告崇順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游良順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7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6,14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