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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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899號債權人 王錦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福德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福德會之登記相關資料。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之相關證明。
㈢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清波 及其繼承人
」、「 張清淡 及其繼承人」之記載矛盾且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為何人?□張清波、張清淡□張清波、張清淡已死亡,為其繼承人。(若勾選此項,
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請聲請人勾選其中一項,供本院憑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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