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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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楊人樺 被告 吳亭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3號,嗣改分為111年度金簡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