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為債務人甲○○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甲○○及其全部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債務人甲○○之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請再提出債務人另一名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