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025號債權人坪頂大湖福德宮法定代理人 李鴻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麗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坪頂大湖福德宮之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