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義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義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3年,於108年8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9日法授矯字第11001718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