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顯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顯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0年9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5
43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4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3月10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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