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851號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複代理人 羅光榮
被告 李忠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在國道1號南向76公里300公尺處,不慎與原告車輛發生碰撞。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在宜蘭縣,又侵權行為地位在新竹縣湖口鄉,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