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9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