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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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184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宏
被告 謝儀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爭執,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