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05號

原告 蔣岱霖

法定代理人 黃暄詠

蔣青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加拿大商會大氣層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