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05號
聲請人甲OO
相對人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94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現因相對人需支付長期醫療費用及安養費用,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相對人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94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上開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為證,堪信屬實。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名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現已尋得買家,欲以新臺幣(下同)523萬元出售之事實,有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會議記錄、同意書、存摺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買賣契約書附卷可稽。且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依聲請人提出之公告現值計算,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公告現值總價為573萬4399元,然出售價格僅為523萬元,顯低於公告現值,聲請人代為處分土地之行為是否有利於相對人,尚非無疑。又聲請人雖主張係因附表一編號1、5地號土地其分區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無法正常使用及建築使用,且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尚需花費相當時間整合其他共有人後才得正常使用,故買賣總價略低於公告現值。惟於不動產買賣實務上,公告現值之金額時常遠低於實際買賣成交價格,此乃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聲請人所提事證,尚不足說明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實際價格應低於公告現值。
㈢且查,聲請人甫於113年3月21日聲請代為處分如附表二所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經本院於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465號(下稱前案)裁定准許,並告確定在案,有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65號裁定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取前案案卷核閱無誤。又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出賣總價為240萬元,有附於前案案卷之買賣契約可憑。聲請人於113年6月17日即再聲請代為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補正說明再為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必要性及有利相對人之事由,該通知函於113年8月13日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具狀陳明再為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必要性及有利相對人之事由,自難認聲請人上開主張之買賣價金與土地價值相當,且有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必要。
㈣基上,本件尚難認係為受監護人即相對人之利益而處分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表一:
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4.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42.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4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40.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5.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58.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附表二:
(一)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中市
南區
頂橋子頭段
00-000
12
3分之1
2
臺中市
南區
頂橋子頭段
00-000
79
3分之1
(二)建物部分: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主要用途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 次
面 積
3分之1
1
000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第88-273地號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住家用,2層
1層
2層
總面積
45.84
44.66
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