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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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告 林碧雲

被告 楊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天牧間遷讓房屋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3號房(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並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新臺幣(下同)5,500元。審酌聲明前段部分系爭房屋係頂樓加蓋,所在建物於73年10月26日建築完成,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加計加蓋樓層為6層,面積為4.2平方公尺,而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原告於110年4月間起訴時系爭房屋之價額應為59,676元,此有系爭房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可稽;至於聲明後段部分,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其性質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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