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 邱雪萍 上列聲請人與 張銘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銘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