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前因受刑人乙○○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