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號碼第79NZ0000000-0號,股數700股之股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股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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