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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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搶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搶奪與竊盜2罪(附表編號1、編號2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81號、96年度易字295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