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69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沛紳 (原名: 陳俊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沛紳(原名:陳俊融)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至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而言。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所提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內部對帳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尚積欠本金為139,205元(原核貸金額150,000元),惟轉呆總額卻為151,767元,顯與所附證物不符,而有釋明之必要。是本院乃定期命其補正,然債權人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所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