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業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蔡先照李文春林增加鍾永明 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於原審陳報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616元(見原審卷第11頁起訴狀所載),應徵第2審裁判費2,82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耀霆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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