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判決諭知應沒收銷毀及沒收之物,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本件減刑範圍之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