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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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陳敏瑜 被告 鍾榮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含因財產權起訴之裁判費1,000元及非因財產權起訴「回復名譽之處分」之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凃庭姍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723 號裁定(113.08.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9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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