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男(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蔡政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死亡,即喪失其刑罰執行之客體。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死亡,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已不存在,應無裁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毓琪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5日5時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75號112年5月1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75號112年8月24日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50號。編號1至4曾訂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竊盜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5日17時許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竊盜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6日6時許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竊盜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8月5日15時許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竊盜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2年2月2日7時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55號112年7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55號112年9月12日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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