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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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聲字第8號聲請人 王明緯 (原名 王彙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九六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一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一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6號(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核對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且已敘明如聲請意旨所載之主張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