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誌財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複代理人 王昌鑫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祺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205元,應繳裁判費1萬2,3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