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及異動索引。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蘇OO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更正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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