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核定為新台幣1,261,9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市街○○號之2建物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異動索引(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相對人賴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更正調解聲明,並依相對人人數附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