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3號抗告人 鄭聰 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訴訟費用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1條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