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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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蔡振發 訴訟代理人 陳松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20,000元(即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
二、依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所有權人即被告為 張秀 「眞」,請更正起訴狀之姓名。
三、民事起訴狀繕本八份。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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