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應拆除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農作物及搭建物,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及起訴前五年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若逾期未陳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均依系爭土地總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查得資料,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