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9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曾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柒拾參萬肆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