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出車輛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28號上訴人杜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瑋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秉澤 間遷出車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