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8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83號聲請人 許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7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曲解民事訴訟法第
500條第2項「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之意旨,牴觸憲法第16條關於訴訟權保障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悖離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