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98號原告 魏念楚 被告空軍軍官學校代表人胡中緯訴訟代理人陳泊瑋
蔡文仕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法官李明鴻
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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