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簡國華 被告 陳偉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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