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 陳威廷 被告 林惠琳
許盟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