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39號原告 吳慧宜 被告 吳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非被繼承人 吳餘琳 之女,然確受婚生推定,此乃影響原告之繼承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曉菁(女;00年0月00日出生)住所地為雲林縣斗六市,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參起訴狀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既非在本院轄區,原告誤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