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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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八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范揚登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之不動產遭法院誤賣,法院尚未予以賠償,又伊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尚未審理終結,致伊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繳納本件抗告費用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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