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賓選任辯護人劉永培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二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國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何俏美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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