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60號原告 林勝得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複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被告 林玉雲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莊志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