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方建琪 代理人 方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股票100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4│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5│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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