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貴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奕貴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12月7日,應予更正)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1月1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遭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於103年間,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3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6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