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秦鴻立 法定代理人 秦筱如 原告 褚家瑋 被告 吳秉軒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嘉交簡字第5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吳秉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於刑事程序中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因而經本院諭知不受理(100年度交易字第165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2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