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水仙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頌棻

更多裁判書